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某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某市(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同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以上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马某参与了两个项目的围标、串标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赫律师的法律反击:
自首情节认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马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相关单位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表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认罪认罚从宽:马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结合上述几点,本案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这一结果,不仅为马某保住了清白之身,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部分企业认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围标、串标等行为,只要不被发现就不会有问题,或者认为即使被发现,也只是小问题。这种错误认知往往会导致企业陷入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在串通投标案件中,不能仅仅以涉案金额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还应综合考虑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即使涉案金额较大,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否则,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对劳动者的启示:劳动者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慎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周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侦查阶段即介入,指导当事人把握自首情节,稳固了程序优势;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说服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最终避免了刑事判决后果,保住了当事人的清白。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为当事人带来转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24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在周赫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并未让当事人陷入有罪的深渊。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更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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