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某甲委托了上海嘉定区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接手后,开始为案件做准备。
律师介入前,原告手中证据较少,仅能对感情破裂的原因进行详细陈述,缺乏有力的书面证据。经过盛春龙律师的指导,原告收集到了多方面的证据:收集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如双方吵架斗殴的情况陈述;收集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包括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预测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实际情况是,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原告诉请: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结果:1、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2、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3、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主张,最终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形成鲜明对比,这背后离不开盛春龙律师在证据收集等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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