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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诉求获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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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7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盛春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3429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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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盛春龙律师,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上海市嘉定广播电视台《法宝在线》栏目特邀嘉宾律师,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师团律师,上海市法律热线“12348”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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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某甲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及分割财产的诉求,被告某乙则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海嘉定区的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助力原告胜诉。
原告离婚诉求获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张被驳回

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某甲委托了上海嘉定区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接手后,开始为案件做准备。

律师介入前,原告手中证据较少,仅能对感情破裂的原因进行详细陈述,缺乏有力的书面证据。经过盛春龙律师的指导,原告收集到了多方面的证据:收集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如双方吵架斗殴的情况陈述;收集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包括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预测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实际情况是,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原告诉请: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结果:1、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2、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3、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主张,最终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形成鲜明对比,这背后离不开盛春龙律师在证据收集等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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