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XX县,原告XX机械公司由原某机械公司更名而来,原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其承继。自2016年起,原公司及原告先后与被告XX公司签订六十余份《产品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七十余万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双方未对账,且原告无权主张原公司签订合同的货款。
黄蓉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以江苏扬州为核心。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耕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在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本案中,其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能够很好地应对合同主体变更、货款核算等复杂问题。
律师接手后,将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作为突破口。该通知形成于公司更名时,以书面函件形式呈现,内容明确告知被告公司名称变更以及债权债务承继事宜。
接案后,黄蓉律师首先全面收集案件材料,凭借其承办逾千件案件积累的经验,迅速发现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的疑点。随后,她对六十余份买卖合同进行逐一核对,详细比对合同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以及被告付款记录。同时,为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她申请法院调取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并提交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函件等证据。在处理油缸退货问题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与法院及被告积极沟通。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定原告有权主张全部欠付货款。经核算,扣除协商一致退货的两台油缸价款,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六十余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六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结案前,黄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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