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武汉市,个人投资者王X于2016年9月,因信赖被告安x股份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的公开信息,买入该公司股票。后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曝光,股价暴跌,王X遭受数万元投资损失。王X认为其损失由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方的虚假陈述行为所致,要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标的方、独立财务顾问(某证券公司)以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等四被告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由此引发纠纷。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其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这些能力匹配本案需求,因为本案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需要专业的证券诉讼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徐晓律师接手后,将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高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20xx)沪民终XXX号)作为突破口。该判决时间为过往已生效,形式为法院判决书,内容包含实施日、揭露日、基准价、损失核定方法及各方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
徐晓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考虑诉讼时效问题。他敏锐地注意到本案的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在时效届满前(2022年3月11日)高效完成立案,成功为当事人锁定了胜诉可能。之后,徐晓律师团队深入研究该示范判决,将其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价、损失核定方法及各方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作为本案的核心论点。针对各被告提出的“无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损失”、“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徐晓律师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的相关规定,从“推定信赖原则”、风险因素的量化扣除、时效计算规则等角度进行了有力驳斥,并成功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精确核定。
本案最终结果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并参照上海高院示范判决的认定,作出如下判决:
全额支持投资损失,判决被告安x股份公司向原告王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38,952.77元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损失;明确各方责任比例,被告安XX公司(资产重组标的方)对上市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扣除其他因素损失,法院采纳《损失核定意见书》的专业结论,精准剔除了因股市系统性风险、公司其他利空消息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损失;驳回时效抗辩,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时间在三年诉讼时效之内,驳回了被告关于时效已过的抗辩。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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