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东广州,一家公司陷入了与劳动者的纠纷之中。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0多万元,在执行公司财产无果后,其中两名追讨金额较大的劳动者(郭X和李X)作为原告,起诉公司的两名股东,要求他们各自在未缴纳出资(注册资本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股东委托了自2012年开始在广东广州执业的张远辉律师。该股东先在郭X案一审时缺席,但庭前提交了答辩状以及306万元转到公司公帐的银行流水,表明其306万元出资早已缴纳于公司。然而,一审法院因银行流水打印、复印问题,看起来像308万元,且交易明细清单中的306万元转账无备注内容,同时原告提交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最近年度报告显示被告股东均是认缴,判决股东败诉。
张远辉律师接手后,第一件事就是要求股东打印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该回执“摘要”及“备注”栏中均有“实缴投资款”的内容,张远辉律师将其与上诉状一并提交。张远辉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作为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有着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此后,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虽然距转账缴纳出资日期已过3年6个月,但在XXX银行的配合下,赶在二审开庭前完成并提交给了法院。
在另一个原告李X起诉的案件中,20XX年X月XX日一审开庭,张远辉律师当庭提交了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庭审中,对方要求法官庭后开具律师调查令查询306万元转账后的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当庭回复只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的一年明细。
郭X二审案件于20XX年X月XX日开庭,张远辉律师向法官解释,如上诉人(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就不会、不敢出具验资报告。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确实要求提供了公司公帐完整的银行流水清单以查看是否有抽逃情况,不过验资报告书倒没有是否抽逃出资的认定内容。经此解释,法官不再纠结对方律师提出的审查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
没等李X一审案件律师查询到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郭X二审案件就改判(二审判决书日期20XX年X月X日)股东胜诉,认定股东有实缴出资,判决书对对方提出的抽逃出资问题避而没谈。后来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也没有直接的公司公帐转出给股东款项的记录。直至20XX年XX月XX日,李X案件一审判决,同样认定股东胜诉,判决书称抽逃出资问题证据不足。至此,该股东无需承担5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结案前,张远辉律师提交了代理词,为案件画上了句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