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某上市公司甲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众多投资者基于此信息购入该公司股票。然而到了2016年12月24日,虚假陈述行为暴露,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秦XX因此遭受投资损失。秦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共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徐晓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
在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徐晓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精准确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这一关键日期的确定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他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此外,他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XXX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XX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徐晓律师在上海地区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他用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投资者秦XX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展现了其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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