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劳动者在建筑工地作业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拾级伤残)。此前劳动仲裁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劳动者委托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执业第2年的黄宇杰在广东肇庆深耕工伤维权领域,处理过大量相关案件。他重点论证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出被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在主张赔偿标准时,因双方均未举证劳动者工资水平,黄宇杰结合建筑行业工资水平及司法实践,援引相关规定,主张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获一审法院采纳。然而,一审法院虽认定被告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但驳回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二审阶段,黄宇杰律师针对一审未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裁判,重点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用工主体责任法规,强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组成部分,被告违法分包不能免除该责任。同时,他针对一审法院“劳动者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事实认定错误,通过庭审举证予以纠正,强化被告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自认。并且坚持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获二审法院支持。
最终,二审改判维持一审被告协助原告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判决,撤销一审驳回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黄宇杰律师的努力下,劳动者最终获赔总额达91562.9元(不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成功实现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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