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非法持有6支枪支,情节严重。同时,朱某与被告人张某、李某、屈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土铳、改装射钉枪等禁用工具,多次猎捕小鹿(“三有”动物),共计6只。部分小鹿被出售,部分被分食。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将其依法公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张某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某是否应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张某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无同类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同时,他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16元。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俊律师则主张,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狩猎为业,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理由。因为张某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态度,体现了他的悔罪表现。而且作为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也表明他有积极弥补过错的意愿。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张某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第二,张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在共同狩猎行为中的参与程度相对有限,且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
双方各自主张:周俊律师认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但强调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在案件中的表现以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符合《刑法》中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虽然他参与了非法狩猎行为,但综合各方面因素,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采纳了周俊律师的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6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枪支管理和狩猎规定,千万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另外,平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违法。
结尾
在这起非法狩猎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最终获得了从轻判决,这得益于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主动退赃的积极表现,也体现了法律对有悔罪态度的违法者的宽容。而周俊律师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周俊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期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学习经历,让他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在本案中,他精准聚焦张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关键从宽情节,为张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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