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查明,2023年5月,当事人DX通过“陌陌”APP结识一名陌生网友。聊天过程中,该网友告知DX,可通过出借个人银行卡、手机及身份证协助取现的方式赚取报酬,报酬比例为取现金额的5%。彼时DX因个人经济拮据,为获取小额收益应允了对方的请求。
随后,DX持本人银行卡先后三次协助对方取现,累计取现金额50000元,所有取现现金均全额交付该网友,DX最终获利2500元。
侦查机关经侦查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流转行为,仍主动提供个人银行卡并协助取现,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案件初期,当事人DX仅能提供自身供述,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案件事实,缺乏能够直接证明其无犯罪主观故意、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核心关键证据。单一的言词证据、薄弱的证据体系,使得案件辩护面临极大阻力,当事人面临被定罪量刑的风险。
储博刚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全面开展卷宗查阅工作。通过逐页细致研读全部卷宗材料,精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与办案疑点,制作详尽完整的阅卷笔录,完整掌握案件全貌。同时,律师结合当事人陈述与卷宗事实,开展全方位的法律条文检索、类案案例检索,为后续精准辩护、出具专业法律意见筑牢基础。
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体系及法律规定,储博刚律师聚焦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提炼出三大关键辩护观点,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无罪法律意见书,并配套出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调研报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司法判例、法律规范为支撑,全方位印证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核心主张。
1.上游犯罪事实未查实,构罪核心前提不成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必须以存在真实、查实的上游犯罪为法定前提。本案中,涉案上游人员始终未到案,真实身份、涉案行为均无法核实,上游犯罪的具体事实、资金来源、违法性质均无有效证据佐证,上游犯罪并未查证属实。据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DX协助取现的款项为“犯罪所得”,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依据缺失,案件证据明显不足。
2.当事人无主观犯罪故意,不具备构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而本案中,DX仅知晓协助取现可获取小额报酬,对涉案资金的真实来源、资金性质,以及上游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均不知情,不存在明知资金系诈骗、赌博等犯罪所得而协助流转的主观故意。侦查机关仅凭客观取现行为推定其主观明知,无直接证据支撑,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3.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
即便抛开案件证据瑕疵,从案件情节来看,D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参与本案仅因临时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极小。同时,DX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态度良好,且涉案获利金额较低,整体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结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对DX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适用相对不起诉符合法律精神与司法实践。
审查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争议点,储博刚律师依托详实的卷宗梳理、严谨的法律分析、大量的类案判例,逐一回应控方质证意见。重点围绕“上游犯罪未查实”“当事人无主观明知”两大核心瑕疵展开充分辩护,精准击破本案证据链条的漏洞,充分论证本案不符合定罪标准。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考量,最终全部采纳储博刚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3年8月正式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终结本案刑事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与名誉权益。
本案的成功不起诉,依托于储博刚律师成熟、系统化的刑事辩护办案方法论,全程精准把控案件每一个关键环节:
第一,全面细致阅卷,夯实案件基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精细化梳理案件事实、证据疑点与办案程序,制作完整阅卷笔录,全方位掌握案件细节,找准案件辩护突破口。
第二,全覆盖检索,筑牢辩护依据。结合案件事实开展专项法律检索与类案检索,依托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同类生效判例,为辩护观点提供扎实的法律支撑与实务依据,让辩护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第三,聚焦核心争议,高效沟通辩护。精准锁定案件核心辩点,摒弃无效辩护思路,主动与案件承办检察官高效沟通,针对性提交法律意见书、检索报告等书面材料,清晰传递辩护观点,推动司法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实现最优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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