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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后未腾退,被判支付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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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05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小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1人 执业12年
律所: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41066886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84762285
代表案例:7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多次代理重大刑事案件,刑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理多起离婚案件,能很好的解决家庭纠纷,实现当事人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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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将承租的商铺转让给被告C经营,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并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的邓小洪律师,长期处理房屋租赁、商铺转让、合同违约等复杂商事纠纷,在四川南充地区颇具经验。
店铺转让后未腾退,被判支付占用费

邓小洪律师执业第12年时遇到此案。被告C接手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单方提出不再经营,却未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持续实际占用房屋。这导致原告A被房东起诉主张租金,经生效判决确认需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原告A依据转让合同约定,向被告C追偿该部分损失遭拒后,委托邓小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启了全面的证据梳理工作。他仔细研究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在梳理证据链时,邓小洪律师严谨细致,清晰证明被告C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原告A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该损失系被告C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被告C承担。

庭审中,被告C抗辩主张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且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予免责。邓小洪律师针对抗辩,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被告C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系原告A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

邓小洪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占有使用责任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在这类商铺转让、租赁转租后续纠纷中,很容易因为对占有事实和责任的界定不清产生争议。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等类似合同时,明确约定占有使用的起止时间、腾退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责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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