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与被告李X某登记结婚后,因夫妻生活和经济负担问题产生矛盾并分居。李X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返还彩礼168,888元、价值45,999.52元的XXX及价值21,356.17元的LV包。被告李X某虽同意离婚,但辩称彩礼不符合法定返还情形,XXX及LV包系赠与不应返还。
案件起初形势对被告不利,原告的诉求看似合理,若按原告主张,被告需全额返还财物。这时,来自天津津南区的张书雯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张书雯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在婚姻家事领域承办案件逾百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这一核心事实展开工作。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主张本案不属于法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同时,她仔细梳理聊天记录、录音证据等,向法庭呈现了原告在夫妻生活、经济负担等方面的不当行为,论证被告对婚姻破裂不存在过错。
在彩礼范围界定上,张书雯律师精准分析,让法院认定168,888元现金及XXX具有明显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特性,符合彩礼性质;而LV包系原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赠与的礼物,不属于彩礼。在返还比例争取方面,律师的努力促使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双方对婚姻破裂均存在一定过错等因素,最终酌定返还比例为60%,XXX按折价款40,000元计入返还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折价款125,332.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张书雯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成功扭转了案件的不利局面,避免了被告全额返还的结果,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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