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贵州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股东覃X与吕X签订《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分割协议》,约定覃X转让50%公司股权,并对2018年1月前公司项目利润按50%比例分配。而后,覃X以织某县供电局项目利润分配争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吕X支付156万余元,庭审中变更为127万余元。被告吕X委托2014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且专精于合同类和公司类纠纷案件(占比约60%)的李光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重审程序。
李光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细致审查。首先,他逐页比对项目缴税明细,发现原告在核算利润时未正确扣除项目税费,通过向税务部门调取官方纳税记录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律师明确在抗辩中可将税费作为重要扣减项。接着,他锁定付款凭证上的日期,发现部分款项支付时间在协议签订之后,不应纳入此次利润分配核算范围,通过银行流水进一步核实,此发现影响后续策略,让律师在庭审中能精准指出原告核算的不合理之处。然后,律师调取双方结算沟通的微信记录,发现原告曾对部分支出表示认可,这为证明原告对项目成本的认知提供了有力证据,通过公证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固定。
在查证过程中,比对过上千份财务单据的李光伟律师,敏锐察觉到原告提供的部分数据存在异常。他申请调取气象数据,发现项目施工期间因恶劣天气停工,会产生额外成本,这部分成本应从利润中扣除,通过气象部门的权威数据进行验证,为减少利润核算金额提供依据。同时,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材料未实际用于案涉项目,不应计入成本,通过与供应商核对进货记录来确认,这使得核算的利润更加精准。此外,律师还调取考勤记录,发现部分人员工时记录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通过与员工访谈进行核实,进一步减少了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最后,针对原告部分签名的真实性存疑,律师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部分签名系伪造,有力反驳了原告的部分主张。
最终,法院虽认定案涉利润应按50%比例分配,但采纳了李光伟律师关于项目税费、垫付费用、已付款项等核心抗辩意见,判决被告仅需支付原告11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担任遵义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李光伟律师,凭借专业的审查和精准的抗辩,为当事人减少了十余万元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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