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开始在北京执业的周文达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也是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辩护,承办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其中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颇具代表性。B某名下的某文化艺术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然而,202X年,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其走私方式多样,包括通过水客带货,将本应按一般贸易申报的300余支乐器以“蚂蚁搬家”式水客携带入境;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同类乐器50余支;还与境外供货商共谋,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若按个人犯罪处理,B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缓刑可能;即便按单位犯罪,100万元也是“情节严重”分水岭,会跳档加重量刑。B某家属紧急委托周文达律师团队为其辩护。周文达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B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开始收集相关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文达律师团队开始阅卷攻坚。对于主体定性,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中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但律师阅卷后,从单位犯罪展开体系化论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业务,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日常运营;公司合法注册且具备资质,并非为犯罪设立;涉案行为是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符合单位犯罪认定规则。同时,律师检索并提交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及案发当地同类不起诉/缓刑案例,依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阐述民营企业因合规意识不足、被境外供货商误导实施的走私行为应优先认定单位犯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单位犯罪意见,将某文化艺术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刑法》第153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责任人有机会适用缓刑,这为B某争取缓刑奠定了基础。
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是本案的难点。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若被法院采信,即便认定单位犯罪,B某仍面临三年以上实刑。周文达律师团队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海关核定证明书》进行实质审查。发现存在数量重复计算情况,水客带货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且合法交易混入未剔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指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海关重新计核,核减近15万元,将最终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落在100万元以下的降档区间,让B某有了获得缓刑的机会。
审查起诉阶段,周文达律师团队主动构建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合规整改+类案支撑的立体化从宽体系,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指导涉案公司全额退缴全部偷逃税款94万余元,提交缴款凭证体现悔罪态度;指导公司建立进口业务合规委员会,设置专职合规岗,完善全流程内控,开展海关法律专项培训,提交企业经营报告证明承担公益职能且不影响正常经营;还提交两件类案供办案机关参考,明确提出本案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作出量刑建议: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中,周文达律师继续强化辩护意见,强调本案系单位犯罪,B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偷逃税额核减至95万元以下,法定刑三年以下,具备缓刑基础;B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工作,B某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被告人B某被判处缓刑。B某与家属拿到判决书后如释重负,未上诉。
这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是关键,不同的主体认定会导致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对于偷逃税额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避免出现错误计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合规意识,避免因对政策理解不足而陷入法律风险。同时,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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