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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下的股权追款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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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16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玉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4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52021103720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03198792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领域: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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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股权投资领域,口头协议存在诸多风险。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后,被告违约致原告入股目的无法实现。李玉博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精准适用合同解除权,依托证据追回全额投资款,清晰界定责任主体,为股权投资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胜诉方案。
无书面协议下的股权追款之战

在商业活动中,股权投资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但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原告A就遭遇了一场投资困境。他与被告B达成了口头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资十余万元受让某公司一定比例股权。A依约支付了全部投资款,然而被告B却长期拒绝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更未赋予A任何股东权利,这使得A的入股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李玉博,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的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面对A的委托,李玉博深知此案的复杂性,尤其是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要为A追回投资款并非易事。

李玉博首先与A进行了详细、坦诚的沟通,全面掌握了案件细节。他仔细梳理了A提供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围绕合同目的落空、根本违约、法定解除权等要点展开代理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李玉博凭借对行业规则的深刻理解,意识到在股权投资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他将这些证据进行整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向法院呈现了案件的全貌。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B辩称协议不应解除、拒绝返还款项。李玉博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规定,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他清晰地向法官阐述了被告B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A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时,他还准确区分了责任主体,避免了诉请瑕疵,为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已足额支付投资款,被告B未履行股权交付与登记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A享有法定解除权。法院判决解除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口头股权转让协议,被告B向原告A全额返还投资款十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李玉博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行业规则的精准把握。他不仅为原告A成功追回了投资款,全面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还为民间投资、口头入股、股权受让等常见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胜诉方案,用专业与责任诠释了律师的使命与担当,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业内同行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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