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汕头,委托人是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XX年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受安排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项目总监,薪资由乙公司发放。工作期间,委托人垫付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因公费用,相关票据提交公司财务且经负责人审批,但乙公司未支付,甲公司也拒绝担责。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遂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甲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广东汕头地区。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民商事纠纷领域,对企业经济纠纷、风险防范等有丰富经验,这些能力背景使他能很好地应对本案涉及的企业费用拖欠纠纷。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他发现报销材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这些报销材料时间跨度为委托人在乙公司任职期间,形式为纸质票据及公司OA系统审批记录,内容包含了各项因公费用的明细及审批情况。之后,他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庭审过程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做好充分质证与辩论准备。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意见。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反驳,重点指出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他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判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以193715.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10元,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委托人。章世铿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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