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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遇时效障碍,律师精准破局保住160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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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6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毕晓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61人 执业4年
律所: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2114585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52058198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业至今,办理大量案件,最大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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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X早年出资160万元与他人成立公司,持有8%股权,公司却一直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当王X主张股东身份时,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
股东资格确认遇时效障碍,律师精准破局保住160万权益

毕晓娜是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她承办了数百起案件,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数据知产合规、企业合规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这起案件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是王X,被告是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王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能证明自己实缴出资160万元;《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自己持股8%;股东会决议,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签字、实际参与经营。不过,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直接反驳对方时效抗辩的法律依据。

毕晓娜介入后,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向法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或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她将银行转账记录、《股东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完整提交,形成证据链。并且,被告当庭认可了王X出资与经营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以王X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毕晓娜则清晰阐述,王X已依法出资、参与经营、具备股东实质要件,仅欠缺工商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成立;对方仅以时效抗辩,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毕晓娜的代理意见,认定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出资、协议、经营事实,判决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保住了王X160万出资对应的股权权益。

毕晓娜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先精准锁定核心争议,明确法律依据;再完整提交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具备股东实质要件;最后针对对方的质证理由,结合事实与法律进行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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