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农民工王X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担任工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工伤及赔偿维权需要,王X委托李楠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阶段,该公司极力否认,主张王X是关联公司员工,工资是代发,还提交相关合同试图证明己方未参与前期用工。若抗辩成立,王X后续维权将彻底受阻。
李楠律师执业期间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审查王X的锦州银行工资流水,发现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该建筑公司按月稳定发放工资,这体现了劳动报酬支付的从属性。通过向银行核实流水的真实性,确认了该证据的有效性,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接着,李楠律师审查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服照片、工地环保标识牌。他发现工服和标识牌都清晰指向该建筑公司,通过实地走访工地,与其他工人核实,验证了王X日常接受该公司管理。这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
在审查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和《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时,李楠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他发现前者无双方签字,形式瑕疵明显;后者工期与楼栋信息均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通过与相关部门调取实际施工记录进行核对,确认这两份证据无法证明代发关系或前期施工主体,不具备证明效力。
此外,李楠律师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深知该领域证据规则。他还审查了项目部考勤管理记录,发现记录完整且有王X的出勤信息,通过与现场管理人员核实,确认真实性,这也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证据。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王X与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为王X后续维权扫清了关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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