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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超追诉期,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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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0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苗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律所: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2110387098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14866900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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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工程公司管理人员林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林某委托内蒙古正捷律所的苗均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苗均律师长期深耕于包头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
虚开发票超追诉期,终获不起诉决定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苗均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执业第3年时遇到了这起虚开发票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认定林某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同时查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

在梳理证据链时,苗均律师精准审查追诉时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至关重要。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

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苗均律师长期认为,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追诉时效等法律细节属于高频漏洞,当事人和企业都应该格外注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日常经营和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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