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段先生一筹莫展之时,他找到了张卫军律师。张卫军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多年来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他以全情投入、细致审查每一个案件为己任,坚持从证据与程序入手,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张卫军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意识到了问题的棘手。公司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根本找不到责任主体。他迅速调整策略,将目光投向了公司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
张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这一查,关键事实浮出水面。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可两名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律师据此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先生未到庭应诉,张律师协助段先生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庭审中,被告孙先生委托的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该公司系独立卖方、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段先生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段先生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这次案件的胜利,彰显了张卫军律师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时的专业与细致。他没有被公司注销的表象所迷惑,而是深入挖掘背后的关键证据,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生。他始终全情投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用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争取着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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