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首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李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一是从因果关系(causation)角度,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二是主张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构成刑事犯罪,符合减轻情节(mitigation)。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避免了可能面临的200余万元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