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XX于20XX年X月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诉求,一场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纷争就此展开。被告SX在这复杂的局面下委托了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婚姻家事等多个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作为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全身心投入到这起案件中。
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存续情况、子女抚养现状及财产债务相关事实。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他确定了“同意离婚,全力争取抚养权,驳斥原告无依据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诉求”的核心辩护思路。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沈玉玮律师紧扣婚生子XX1自出生后长期随被告SX生活这一核心事实。他主张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更符合成长需求。对于原告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主张,沈玉玮指出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且被告明确不同意,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针对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安置房的诉求,沈玉玮律师举证证实原告所述房产实际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并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房产归被告所有,其分割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在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上,沈玉玮律师提出该债务被告自始不知情,亦未签字确认,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无需承担。
此外,沈玉玮律师还提出原告自20XX年X月起未履行对婚生子的抚养法定义务,要求其补偿该期间抚养费,同时主张若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标准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沈玉玮律师条理清晰地举证和说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进行专业驳斥,紧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最终,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多项不合理诉求。沈玉玮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婚生子抚养权,充分体现了他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和维权价值,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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