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佳佳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深耕于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案件。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与被告朱某、卓某产生争议。朱某在2021年前和2022年分别结欠原告货款,经法院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朱某与卓某原本各享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份额转让给卓某,随后卓某又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朱某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当事人卓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数年间与朱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但缺乏这些转账与房屋折价款关联性的直接证据。樊佳佳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了卓某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明确载明卓某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某,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卓某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理由是朱某曾向卓某发送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万元,但事实上卓某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系统梳理转账记录和固定关键协议书的方法。通过全面细致地整理转账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直观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同时,找到能直接证明款项用途和房产分割情况的协议书,有力地支持了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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