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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全律师成功辩护蒙X寻衅滋事案,助其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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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7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481029572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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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俊全律师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南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等相关案件800余件。在蒙X寻衅滋事案中,陈律师精准辩护,指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提出被告人自首、获谅解等情节,最终蒙X获缓刑。此案例为同类刑事纠纷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陈俊全律师成功辩护蒙X寻衅滋事案,助其获缓刑

在南宁的法律界,陈俊全律师是一颗璀璨的明星。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更是有着卓越的成就。他曾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为众多当事人挽回了权益。

陈俊全律师的核心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他具备深厚的专业优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他总是能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制定最有利的辩护策略。他熟悉各类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陈俊全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

当事人角色: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X、韦X等人被韦X劝阻离开后,被告人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

核心诉求: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希望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为蒙Xx争取较轻的量刑,考虑其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难点:

1.公诉机关指控为聚众斗殴罪,要将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准确把握两种罪名的区别和适用条件。

2.虽然被告人有自首、获谅解等情节,但要说服法院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还需要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辩护。

律师策略:

陈俊全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综上,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量刑方面,陈律师提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并请法庭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虽然仍认定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蒙X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1.对于类似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参考。在判断是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主观故意和行为特征等因素。

2.强调了自首、获谅解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获得对方谅解,能够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

3.提醒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通过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4.体现了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等因素,更加人性化地处理案件。

陈俊全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判决,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陈俊全律师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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