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柳X某不起诉。”这份判决书为柳X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画上了句号。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董雪娇律师的不懈努力。2024年1月30日,柳X某作为货梯操作员,因违规操作致使辛XX死亡,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取保候审。2024年6月26日,该案被移送至检察院起诉。接案之初,董雪娇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名和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构成要件和量刑上存在差异,准确区分至关重要。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证明柳X某的行为更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董雪娇律师深入调查,收集柳X某工作环境、操作规范等相关证据。她查阅大量货梯操作规定和行业标准,走访柳X某工作的商厦,与同事交流,获取柳X某日常工作情况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柳X某作为货梯操作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无证操作,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定性和量刑情节上。公诉机关坚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董雪娇律师则依据收集的证据,提出柳X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她指出,柳X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并非主观故意致人死亡。同时,她积极协助柳X某认罪认罚,促成其与被害方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这个环节,董雪娇律师精准援引法律依据,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成功扭转局面。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她的意见,认为柳X某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董雪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刑辩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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