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于2010年5月入职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曾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工作,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万元,但实际未支付。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其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员工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之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公司否认竣工考核奖金,主张员工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不符合发放条件;公司单方降职降薪,认为员工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即视为同意;公司还主张员工存在旷工扣款,并提供考勤表证明;此外,还有年休假工资、风险抵押金返还等多项请求需要组织证据。
魏艳梅律师执业多年,处理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在本案中,她采取了一系列核心策略。在处理竣工考核奖金问题上,她提交公司为员工申报个税的记录,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同时,提交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公司为避税要求员工配合操作。针对公司“未交风险抵押金”的抗辩,指出员工在徐州北三环项目任质检员,不属于强制交纳范围,且公司已实际为奖金报税,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公司支付14.8万元。
对于降职降薪问题,魏律师指出员工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5月份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存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法院采纳此观点,判决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7月工资差额5700元,并以此作为被迫解除的理由之一支持经济补偿。
在处理旷工扣款问题时,魏律师申请笔迹鉴定,对2022年1月考勤表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员工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法院认定公司自制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但以出勤天数与工资条相符为由不支持扣款请求,不过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
此外,魏律师主张公司存在拖欠竣工奖金、降薪、克扣工资等多项违法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法院支持经济补偿149342.88元。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万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成功为员工追回各项款项共计36万余元。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处理员工工资、奖金等问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于员工来说,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聊天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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