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原劳动者谭X(申请人A)与广东XX公司(被申请人B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劳动争议。谭X工作中遭遇工伤并被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但B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在仲裁程序中故意缺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确认、工资核算标准以及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黄宇杰律师。该律师怀疑工资核算标准以及未参保责任的认定会成为案件关键难点。为查证这些问题,律师进行了一系列动作。首先,逐页查阅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构建核心证据体系,以此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工伤事实以及伤残等级。接着,仔细研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针对“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的问题,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算依据。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锁定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此外,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应对被申请人的缺席。
最终,仲裁委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主张,作出缺席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诉求。
黄宇杰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积累了400余件案件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工伤维权案件中,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至关重要。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工伤维权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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