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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交通事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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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3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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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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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下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单位索赔,单位却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下班遇交通事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背景

本案申请人是一位女性,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处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申请人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被申请人和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同告上仲裁庭。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约定月工资3500元。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

双方主张: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因自身受伤未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双方主张: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被申请人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第三,被申请人是否应给申请人补齐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双方主张: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辩称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行政管理范畴,且申请人仅提供了2个月试用期的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的社保费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整体判决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找工作时,一定要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工作内容、期限等重要信息,这能保障自己的权益。遇到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如果涉及社保问题,要清楚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仲裁委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驳回了部分仲裁请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保补缴等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承办的400多起案件积累的经验,也让他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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