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株洲市,XX和L某母女陷入了一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这对母女打赢了这场权益保卫战。
张双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同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有不俗表现。此次接手的外嫁女拆迁权益案,对她来说也是一次挑战。
XX、L某母女自出生便落户株洲市XXXX镇XX组。XX在20XX年婚嫁XX,但户口未迁出,且未在夫家取得任何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出生后随母落户该组,二人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着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然而,20XX年X月,XX组因株洲XX机场改扩建项目获巨额征地补偿款,却以组民会议决议形式,规定“出嫁女落户本组一律不参与利益分红”,将XX、L某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严重侵害了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集体成员资格权益。母女二人在维权无果后,找到了张双意律师。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她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她首先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包括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结婚证、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任何权益的证明、征地预公告、组民会议决议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事实链条,清晰证实了二原告户籍原始取得、土地保障依存、未丧失成员资格,排除了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在她看来,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只有扎实的证据才能支撑起当事人的诉求。
接着,张双意律师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她指出,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婚嫁为由剥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均等份额;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无效。
庭审中,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张双意律师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她逐一驳斥被告的无理主张,清晰阐明二原告未脱离本组生产生活、未获其他集体保障,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的核心观点,为法院采纳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判决。确认原告XX、L某具有株洲市XX区XX镇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XX组承担;认定XX村委会非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厘清了责任主体,实现了精准维权。
张双意律师凭借此案,展现了她作为一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她的胜诉案例不仅为XX、L某母女守住了合法财产权益,更为农村外嫁女群体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彰显了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使命,也因此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的认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