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复杂罪名下的辩护挑战
2018年4月,在张家港市,丁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又因涉嫌合同诈骗、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12月,丁某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高某、汪某夫妇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支付部分款项后将房产过户,随后未办理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并逃匿。同时,2017年间,丁某还伪造了两家公司的印章。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公诉机关指控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此时,从2016年开始执业的施亚军律师介入此案,他已承办过众多案件,经验丰富。施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等。在法庭上,施律师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指出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扣除丁某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同时,强调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了施律师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款追讨的胜利
2016年10月,张家港某绿化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原来,2015年11月,绿化公司与对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价款188.8899万元。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但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施亚军律师与另一位律师作为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施律师协助整理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施律师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绿化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全额支付,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绿化公司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最终判决对方支付绿化公司工程款,并确认绿化公司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价值
在合同诈骗案中,施亚军律师精准把握证据,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合理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施律师凭借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理解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帮助绿化公司成功追讨工程款并获得优先受偿权。他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和庭审策略上都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注重对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同时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进行量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是关键,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如要求支付工程款和行使优先受偿权。
结尾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施亚军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时,证据收集精细,能抓住关键证据为当事人辩护或诉讼;行动迅速,及时为当事人制定策略;策略灵活,根据不同案件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和诉讼方案,是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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