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包一起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却未支付货款,供应商起诉作为分包人的被告,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其支付货款。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项目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为何聚焦建设工程领域?
自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伟栋,在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在处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他发现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涉及多方利益和多种法律关系。这促使他深耕该领域,不断积累经验,以更好地应对各类复杂情况。在他看来,每一起建设工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容不得半点马虎。
破解表见代理的策略
王伟栋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了处理方案。首先,他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事实,并当庭提出原告是否同意如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这一步看似简单,实则建立在王伟栋丰富的办案经验之上。在处理过数百起案件后,他深知追加第三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
其次,他提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从采购聊天记录来看,清楚表明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王伟栋处理过的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对表见代理的认定有着深刻的理解。他指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清楚表明其是要求第三人支付货款,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原告表示其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显然原告未产生任何错误认识,原告也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系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
此外,王伟栋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庭后通过与法官沟通了解到,如果没有提供这些判决,法官本来是认为由被告承担责任。这充分体现了王伟栋在案件处理中的用心和专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即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此案后,王伟栋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经验更加丰富,他将继续深入研究该领域的法律问题,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他始终相信,专业是律师的立身之本,尽责是执业的底线,他将继续以专业和尽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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