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江苏宿迁的XX阳隆X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XX公司,票据金额345592.21元,到期日为当年X月XX日。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却被拒付,理由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20XX年,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介入此案。他毕业于吉林大学,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精准梳理票据背书链条。赵月亮律师是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6年经办案例百余+,长期担任沭阳及宿迁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对合同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赵月亮律师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主张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他准确适用票据法关于提示付款及利息起算的规定,确定了合理的法律路径。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支持原告关于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XX年X月XX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
赵月亮律师处理此类票据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精准梳理票据背书链条,有效证明当事人合法持票人身份,再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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