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案件引起关注。被告人鲁某某受朝鲜籍人员雇佣,参与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运往朝鲜海域的活动。当“浙定”号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物资准备运往朝鲜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公诉机关认为鲁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当事人找到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的庞世伟律师时,案件形势严峻,涉案物品数量大,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庞世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他发现本案存在几个关键点:首先,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有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其次,鲁某某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可能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此外,鲁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基于这些分析,庞世伟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他首先收集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未出境,主张本案系犯罪未遂,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同时,庞世伟律师梳理鲁某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程度,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进一步降低量刑基准。在侦查和审理阶段,庞世伟律师指导鲁某某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并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面展示悔罪态度。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庞世伟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且成功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是在涉案金额大、罪名法定刑较高的不利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优结果。
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件。在一起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邹X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39mg/100ml,远超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标准。庞世伟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强调邹X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促使公诉机关和法院在法定从重框架内仍采纳较轻的量刑建议,最终邹X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决下来后,鲁某某对未来的生活重新燃起了希望。他知道,是庞世伟律师的专业辩护让他避免了实刑,能够继续陪伴家人,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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