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内容
2023年,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供货完成后,被告一公司未按约付款。2024年,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公司支付货款216182元及违约金43236.4元,被告二公司作为被告一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另一案件中,原告某公司与第三人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原告认为某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要求被告江甲、金X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463030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被告一公司欠款金额,被告二公司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某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告江甲、金X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应加速到期。
被告面临的困境是,如果败诉,被告一公司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二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甲、金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将给被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收集整理证据,迅速制定诉讼策略。
一是在法律定性上,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分别论证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在证据层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关键证据,固定被告欠款事实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三是针对被告的抗辩,提前准备应对方案,如对被告提出的股东期限利益、漏列当事人等观点进行有力反驳。
庭审交锋
庭审中,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公司缺席;在另一案中,被告江甲、金X提出原告漏列当事人陈X,认缴出资不应当加速到期等抗辩理由。
律师回应称,原告有权选择部分股东承担责任,陈X并非必要共同被告;终本裁定足以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实缴全部出资,出资应加速到期。如律师指出:“终本裁定是执行部门经过严格程序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据下,应认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一公司应支付原告公司货款216182元及违约金43236.4元,被告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甲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83万元范围内、被告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00万元范围内对某电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律师总结
本案在被告提出诸多抗辩、案件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凭借律师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运用,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债权,充分展现了在合同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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