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说毕某的案子。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367枚雷管,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这乍一看,毕某似乎罪责难逃。毕竟从2006年4月到2008年5月,他在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期间,按照法定代表人高某的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放在井下,且在铁矿停产后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
然而,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后,却发现了案件的转机。王铖律师通过深入了解,发现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某在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经过去了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再看孙X、毛X、崔X、田XX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他们被指控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占用其财物3.5万元。案件移送起诉后,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过审查和退回补充侦查,发现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孙X等四人不起诉。
最后是某某某涉嫌诈骗的案子。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王铖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发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在这三起案件中,王铖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在毕某案中,精准把握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为毕某洗清冤屈;在孙X等人的案件中,通过细致审查,指出证据不足的问题,让当事人免受不公正的指控;在某某某的诈骗案中,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从轻情节,为其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作为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他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总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线索,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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