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与邹女士本是朋友,2024年11月邹女士因资金周转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然而借款到期后,邹女士仅支付借期内利息,到期未还款,赵女士无奈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案件看似证据清晰,但在实际审理中,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违约金约定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让赵女士的诉求面临诸多阻碍,胜诉前景并不乐观。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江苏省镇江市的张琪律师手中。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办案经验,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接手案件后,张琪律师仔细研究借条、转账记录、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
在庭审中,张琪律师指出虽然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调整。对于违约金约定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他也进行了合理的阐述。同时,他强调抵押房产已办理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赵女士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邹女士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女士借款本金497474.09元及利息,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险费1800元,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从案件初期的不利局面到最终的胜诉,张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赵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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