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于20XX年X月X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工作期间,宋某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20XX年X月XX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多项费用。一审法院虽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仅部分支持宋某诉请,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这时,案件交到了来自天津津南区的张书雯律师手中。张书雯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接手案件后,张书雯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发现一审在工资基数认定和日工资计算方式上存在偏差。
在违法解除认定方面,宋某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公司主张系宋某自行离职却未能举证,二审维持违法解除认定。而在工资基数认定上,张书雯律师指出,宋某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
张书雯律师围绕这一观点,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促使二审法院对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的方式予以纠正。最终,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方面,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某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张书雯律师成功为宋某争取到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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