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深入剖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
毕某在20032008年任铁矿矿长、安全员期间,按法定代表人安排非法储运爆炸物品。2023年矿区发现雷管,毕某被刑拘。大多数人会以为毕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难逃法律制裁。但依据常规思路,仅从表面看毕某确实实施了非法储运行为,似乎无法摆脱罪责。然而,这种思路忽略了追诉时效和当时的司法解释。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毕某案后,将问题拆成两个独立小问题:一是毕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二是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这两个问题是判断毕某是否应被起诉的关键。
对于第一个问题,王铖律师查看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这一结果为解决第二个问题奠定基础。
接着解决第二个问题,王铖律师研究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发现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系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在孙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指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
某女子涉嫌诈骗罪一案,王铖律师指出该女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该女子不起诉。
最终,毕某、孙某等四人以及某女子均获不起诉决定。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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