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后来,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约定房地产公司以其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房地产公司没足额付款,只陆续付了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于是,天然气公司在黄明、赵X律师的代理下,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庭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黄明、赵X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法院查明,这些证据能清晰反映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足以认定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所以,法院采信了律师的主张,因为证据确凿,能准确证明欠款数额。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这是因为从协议变更情况和公平原则来看,原合同违约金标准在协议变更后缺乏明确依据,所以法院进行了酌情调整。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按上述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把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写清楚。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更不能含糊。如果对方出现资金问题,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付款安排。遇到纠纷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等,这些证据能在法庭上帮自己说话。
结尾
在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中,法院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的诉求,并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核心利益,也体现了公平原则。黄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在本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迅速厘清争议焦点,通过娴熟运用证据规则,让欠款事实无可辩驳。他在违约金问题上的理性预判和策略应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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