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在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任职,擅长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A是名义股东,被告B是实际出资人。2025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同年5月27日,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提出质疑,这是缺失的关键证据。于彩霞律师介入后,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以此证明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律师指出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规则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协议伪造和优先购买权条件未成就进行质证,于律师则以签名真实和实际履行行为回应协议伪造的质疑,以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回应优先购买权问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于彩霞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以确认协议效力;其次关注实际履行行为,以此印证协议的有效性;最后运用相关程序规则,如优先购买权规则,排除对方的关键抗辩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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