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项目工地安装工人杨X工作时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住院期间,他在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雇佣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获赔8万元。但后续核算,其依法应得工伤保险待遇总额达28万余元。劳动仲裁败诉后,杨X委托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业至今,黄宇杰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相关案件280余件。
接手案件后,黄宇杰律师首先审查协议内容,发现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8万元“一揽子”赔偿,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他通过查看杨X的病历、住院记录,验证其在签订协议时处于住院治疗、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这一发现让律师明确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为后续诉讼策略奠定基础。
接着,黄宇杰律师审查《认定工伤决定书》,锁定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他,仔细核对决定书的各项条款,确认其中明确载明杨X系某公司招用的安装工人。这一证据直接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影响后续工伤待遇核算的主体认定。
之后,黄宇杰律师调取杨X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因工资标准难以确定,他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通过详细计算,得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在明确责任主体时,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黄宇杰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虽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某公司。
最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调解协议,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05,802.74元,驳回杨X对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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