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此案的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他自2007年起开始执业,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此次二审中,央企集团提出了三点主张:一是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一开始,器材厂掌握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证明租赁关系存在;还有交付租赁物资的相关凭证,能证明依约交付了物资;以及承租方支付部分租赁费的记录。但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直接证明央企集团应承担全部责任、后续租金计算真实合法以及钢模板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央企集团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点,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收集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租金计算问题,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收集后续持续发生的退货与租金的相关证据,如提货单、退货单等,证明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租赁关系方面,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来证明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存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央企集团对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为责任主体认定有误、租金计算不真实、钢模板租赁关系不成立。朱俊健律师则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有理有据地回应了对方的质疑。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精准抓住关键要点确立责任承担方;其次会梳理租赁业务的完整流程,收集相关凭证来证明租金计算的真实性;最后结合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收集证据证明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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