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和老王是一对夫妻,因合伙项目退股的事儿,拿着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把牛某和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100万元退股款和逾期利息。牛某心里不踏实,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某市汉阳区执业的戎畅律师来帮忙应诉。
这事儿麻烦就在于,原告坚称退股协议有效,要求被告付款。但牛某觉得这份协议是吴某无权代签的,而且违反了合伙约定和法定程序,退股金额也没有依据。吴某呢,干脆都没到庭应诉。
戎畅律师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这些方面展开了抗辩。他提交了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指出这份退股协议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也没有进行财务清算,应该认定为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签订过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了41.08万元,退股协议是吴某代牛某签的名。虽然牛某后续有还款和承诺,但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的法定和约定条件。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都由原告负担。
除了这个案子,还有小X和小X的事儿。小X和小X从2005年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没办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他们一起买了某市蔡甸区和洪山区的两处房子,都登记在小X名下,小X负责装修和家庭日常开支。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小X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这两处房产。小X却辩称房子是他个人出资买的,不同意分割。小X委托戎畅律师代理这个案子,律师帮小X收集了房屋产权信息、装修支出凭证、生活缴费记录、双方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证据,证明两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混同、共同购置并使用了案涉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是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应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原告李某长期给小夫供应面粉等食材,小夫欠了货款。李某拿着一张写着欠款人小夫、标注“老婆XXXXXX”的欠条,把小夫和XXXXXX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货款和利息。XXXXXX委托戎畅律师应诉,律师主张XXXXXX没在欠条上签字,也没参与经营,这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XXXXX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支付货款和利息,XXXXXX不服上诉。律师协助她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欠条不是XXXXXX签的,粉面店是小夫个人经营的,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查明情况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小夫单独支付货款31766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某对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下来后,牛某、小X、XXXXXX都松了一口气,他们也更加明白了在处理各种事务时要注重法律规定和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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