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涉及劳动纠纷和工伤保险两个法律领域。在劳动纠纷方面,公司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领域,公司虽为小张缴纳了社保,但拒绝支付相应待遇。梁广宇凭借在劳动部门工作的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证据梳理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他指导小张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明确了仲裁请求。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待遇,他指出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小张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小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梁广宇还代理过某船舶工程公司违法分包下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纠纷案。申请人孙先生于2024年3月入职该公司,9月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主张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与孙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案件同样涉及劳动纠纷和工伤保险两个法律领域,还出现了行政诉讼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的交织。梁广宇紧扣证据链条,驳斥公司“违法分包”的抗辩。公司虽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也无法证明孙先生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梁广宇指出,公司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孙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面对公司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梁广宇援引《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在核算停工留薪期待遇时,公司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梁广宇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孙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工资标准,获得了仲裁委的采信。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额支持了孙先生的核心诉求,裁决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
梁广宇常说,诚信、耐心是态度,专业、高效是水平。在处理这两起案件时,他始终秉持这一理念,从证据梳理到法律依据的运用,都展现出专业和高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以诚信和耐心为基础,以专业和高效为手段,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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