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在宝鸡市XX区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多人卖淫,闫XX、刘XX、贾XX、徐XX等人协助接待嫖客等,XX县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他们提起公诉。徐XX案发时23岁,系初犯。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王敏利。该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徐XX,详细询问其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之后,律师逐页翻阅卷宗,仔细审查证据。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发现徐XX在犯罪过程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组织管理,并且获利微薄。同时,律师还注意到徐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敏利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强调徐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徐X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王敏利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阐述徐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诚恳等,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王敏利律师执业9年来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认为,在刑事辩护中,细致的证据审查是关键,后续他将构建一套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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