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原告甲X与被告乙某离婚;婚生女丙某由被告乙某抚养,原告甲X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这份判决书,成功为被告乙某争取到婚生女的抚养权,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杨子圆律师从接受委托就开始的严谨工作。接到被告乙某的委托后,杨子圆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核实细节。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杨子圆律师逐一制定抗辩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和举证的规定,杨子圆律师收集了被告父母向被告转账用于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凭证、被告临时务工的相关证明,以证明被告并非无业,且其父母亦有经济支持投入家庭生活,被告因抚养年幼子女暂未稳定工作具有合理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原告所述“被告存在婚内不正当关系”证据的不可靠性。杨子圆律师依据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等法律规定,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指出该证据来源合法性存疑、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原告主张。
庭审中,核心争议点集中在抚养权归属、财产债务分割问题上。杨子圆律师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应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应根据实际出资、使用情况公平分割的规定,就双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她指出婚生女丙某未满八周岁、自出生后长期由被告照料陪伴、在被告父母居住地就读幼儿园,主张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并提交子女生活照、就医记录、就读证明等证据佐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杨子圆律师明确案涉自建房非原被告共同建设,不应分割;案涉车辆为共同财产,被告曾出资20000元,且车辆贷款及银行200000元贷款实际由原告支配使用,原告出借给案外人的117000元为夫妻共同债权,应依法平均分割,同时对原告可能存在的高利转贷行为向法庭提出核实意见。
正是在庭审质证和辩论环节,杨子圆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依据,扭转了局面,使得法院采纳了部分核心代理意见,保障了被告在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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