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赵X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且有被害人报案。赵X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自己无主观明知、无非法获利意图的证据。
李威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仔细研究卷宗,通过调查发现赵X与上游诈骗分子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同时,查明赵X无任何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并且,赵X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控方可能会强调赵X银行卡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这一事实,认为其有主观故意。但李威律师回应指出,仅依据银行卡流水不能直接认定赵X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其无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且主动自首、初犯等情节都应综合考虑。
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赵X无罪。
再看齐X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齐X利用查号、抢号程序在平台上为他人抢注车牌号获利,还出售程序给他人获利。齐X最初仅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一从轻情节,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程序未实质侵入系统、社会危害性低的证据。李威律师介入后,仔细阅读卷宗并询问当事人软件运行模式,发现该软件实际是模拟人工,类似于抢票软件,只是提高了概率,但并未修改系统。律师还制作视频向法官展示,证明软件未侵入系统,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齐X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还有陈X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陈X因邻里纠纷剪断被害人车辆刹车软管被抓。陈X有前科,争取缓刑难度大,最初缺少赔偿谅解和自首认定的证据。李威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商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在法院阶段,律师从案件起因、无危害后果及前科非累犯等方面辩护。最终,陈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从看守所释放。
李威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从轻情节等方面的证据,通过全面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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