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当事人仅持有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缺的是能证明实际施工关系的证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虽名义上由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形式不符。陈颖律师自2014年在山东济宁执业,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上述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陈颖律师为补强证据进行了一系列动作。她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深入调查和论证。指出吴XX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系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
在证据使用环节,庭审时,陈颖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及论证观点。对方虽坚持认为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但法庭对陈颖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观点进行了认真审查。
最终裁判结果是,法院完全采纳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证据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认可了实际施工关系的证据,认定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等获取证据,围绕其情节展开辩护,法院采纳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从12000元降至6000元。
这些案件的证据材料,连同律师的代理意见和相关法律文书,被装订进各自的案卷。案件归档后,当事人保留了全部复印件,这些证据也完成了它们在案件中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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