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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关系证据论证,助力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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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5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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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陈颖律师承办的案件,讲述了在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通过对施工关系证据的举证和论证,帮助当事人胜诉的过程。还简述了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中律师利用证据及法律分析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成果。
施工关系证据论证,助力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在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当事人仅持有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缺的是能证明实际施工关系的证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虽名义上由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形式不符。陈颖律师自2014年在山东济宁执业,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上述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陈颖律师为补强证据进行了一系列动作。她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深入调查和论证。指出吴XX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系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

在证据使用环节,庭审时,陈颖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及论证观点。对方虽坚持认为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但法庭对陈颖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观点进行了认真审查。

最终裁判结果是,法院完全采纳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证据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认可了实际施工关系的证据,认定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在张XX涉嫌诈骗犯罪一案,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等获取证据,围绕其情节展开辩护,法院采纳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从12000元降至6000元。

这些案件的证据材料,连同律师的代理意见和相关法律文书,被装订进各自的案卷。案件归档后,当事人保留了全部复印件,这些证据也完成了它们在案件中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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