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为自己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驾驶该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了两名乘客,之后协商线下付款并取消了订单。然而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路灯杆也损坏了。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还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不服,委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以及评估费、诉讼费。双方协商无果,最终案件走到了法院。
这起案件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了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
法院查明,李X接单的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原告主张,李X开顺风车搭载乘客属于正常的通勤互助行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没有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X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属于营运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法院最终认定,顺风车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行为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所以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因为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能仅看是否搭载乘客和收取费用,还要结合行为的本质和目的。
第二,事故当天取消平台订单,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
法院查明,虽然取消了平台订单,但李X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原告主张,这种情况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取消订单后车辆的运营状态不明确,危险程度增加了。法院最终认定,取消订单不影响车辆按原通勤路线行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车辆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所以不采纳保险公司的观点。
第三,车辆损失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原告主张,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被告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评估程序和机构资质都符合要求,评估结论可以作为定损依据,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开顺风车,要注意保留好行程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是正常的通勤互助。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免责情形。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时,不要轻易放弃,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张X胜诉,保险公司需支付相应的赔偿。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学兵律师。马学兵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有3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营运行为”界定的关键所在,精准划分非营业与营运的界限,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了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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