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被告冉某某告到了法院。原告主张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以个人名义把这些玉米售卖后,没有分配货款给他。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以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应得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开始按LPR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被告还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法院查明: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虽然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所载明的2685吨货物可能和合伙经营有关系,但原告仅提交了这份明细表,该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有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以及出货价。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这个“挂账”行为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可能是给被告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侵犯了他的权益。被告则辩称该“挂账”行为不能证明货物就是合伙财产,实际是给他的分红。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2685吨货物就是合伙财产,所以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第二,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
法院查明: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进行合伙清算,也没有终止合伙合同。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售卖货物后未分配货款,要求分割对应款项。被告辩称合伙未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有利润以及利润金额和分配比例,原告不能直接主张分割。
法院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所以法院认为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径直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不支持原告的这一请求。
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法院查明: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
双方主张:原告坚称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被告则指出原告前后主张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这种前后矛盾的主张确实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把各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都写清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账目记录,方便后续清算。而且,在合伙没有清算之前,不要轻易主张分割财产,否则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还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了合伙未清算不能径直分割财产的法律原则。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办过百余件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问题的关键所在,精准制定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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