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其行使边界一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从法理层面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监督公司管理的基础,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面临诸多困境。
一方面,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查阅资料,如认为股东已参与经营对财务资料清楚、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等。这些抗辩理由看似合理,但实则可能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也不能因公司单方面认为“没必要”而被剥夺。另一方面,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也是一个难点。虽然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账簿可以请求查阅,但对于会计凭证是否包含在查阅范围内,存在不同观点。从财务角度看,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进行登记的,会计凭证对于准确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至关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畴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在举证方面,股东也面临困境。股东需要证明其查阅资料的目的是正当的,且公司拒绝查阅没有合理理由。然而,公司可能会以股东查阅资料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这就要求股东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以杜XX与某食品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例。原告杜XX于2016年5月受让食品公司9%的股权,后追加投资至持股10%,但长期未能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对其而言是个谜。2019年12月杜XX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多次书面请求查阅相关资料,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该公司称杜XX曾参与经营对财务资料“非常清楚”,且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同时认为杜XX无权查阅入股前的资料。
此时,拥有多年执业经验、毕业于浙江大学的邹鹏鹏律师接受杜XX委托。邹鹏鹏律师秉持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迅速理清证据链条。她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有力地击碎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在查阅范围上,邹律师坚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其观点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之内,同时法律并未禁止股东查阅入股前的公司资料。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食品公司向杜XX提供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及复制。
邹鹏鹏律师作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长期深耕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核心民商事法律领域。在其执业至今的8年里,累计成功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行业经验横跨多个领域。她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与高效的执行力,为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了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在本案中,她不仅精准定性,还扩大战果锁定关键证据,同时确保程序合规,使判决能够真正落地,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多次被客户评价为“靠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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